海南省残疾人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计算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总额,即将每位残疾职工的月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累加得到。
2.将第一步得到的工资总额乘以100%,即得到加计扣除的金额。
3.将第二步得到的加计扣除的金额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可降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企业在2023年共有100名职工,其中10名为残疾职工,每位残疾职工的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该企业在2023年享受残疾人加计扣除100%政策的具体计算如下:
1.计算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总额,即10×5000×12=600000元。
2.将第一步得到的工资总额乘以100%,即600000×100%=600000元。
3.将第二步得到的加计扣除的金额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假设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0元,则2000000-600000=1400000元。
因此,该企业在2023年享受残疾人加计扣除100%政策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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